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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1]87号)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531号)、《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539号)和《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11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审核工作的内容、报送要求、报送时间等予以明确,请各单位按照《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2010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报送审核工作,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财务监督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2、《2010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1:

  
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审核内容

  

  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以我委正式印发的有关文件、软件格式及相关参数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为标准进行审核。主要对报表数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的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1、报表数据审核

  

  审核报表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等,计算机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2、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审核

  

  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报表,报表的填报和录入是否完整,录入和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是否清晰,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及时。

  

  二、报送资料

  

  1、资产统计报表:国有企业类(纳入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范围)、集体企业类,各类汇总报表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国有企业类和集体企业类会计报表附注一份,打印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2、编报说明:各类报表的编报说明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1)年报工作的开展情况;(2)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3)审核出错公式中无法修改,需要进行说明的地方。

  

  3、数据软盘(或光盘):各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两份(各区县国有企业类需单独上报监管企业的数据软盘),软盘(或光盘)上需标明单位名称、报表种类、汇编户数、报送日期、顺序号。

  

  4、户数核对表:企业类报表的户数核对表一份,统一使用a4纸。为加强户数核对工作,对各类报表中当年列入“减少”项目的企业(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凭证。

  

  5、临时代码清单:自行编制临时代码的单位报送临时代码清单,统一使用a4纸。

  

  6、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函形式报送,一式二份,在4月2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大沽路100号1417室),并附电子文档。

  

  三、审核时间安排

  

  资产统计报告审核的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3月30日(上午9:00至下午5:30),具体安排如下:

  

  1、3月15-16日 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单位

  

  2、3月17-18日 各委、办、局

  

  3、3月21-24日 市国资委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报资产统计报表的单位)

  

  4、3月25-30日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四、报送资料的审核地点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迎勋路168号13楼1302、1303室,陆家浜路口),联系电话:33310302、33310265*8029(数据审核), 33310265*8005(报表咨询),请在3月15日开始联系。

  

  五、注意事项

  

  1、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审核口径,请各单位及时从上海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各类更新的参数。

  

  2、在各级审核和汇总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修改和调整数据。在集中汇审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应带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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