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农牧厅
【发文字号】 甘农牧医[2009]4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合格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逐级上报,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待国家统一规定后,再行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