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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惠州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30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相关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食品惠民”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完成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 市编委办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确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完成职能交接和人员划转工作,确保工作统一协调、有序衔接。 在过渡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卫生部门继续负责对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负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组织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订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加大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网络。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档案和花名册。加强食品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食品安全问题,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各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统一发布本地区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食品流通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餐饮服务和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和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酒类专卖的监督管理;盐务部门:负责盐业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相一致的机制制度。 及时清理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一致或已过时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机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重新修订《惠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惠州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清理调整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办事指南,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协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等,以利于协调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