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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9]63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9〕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试点期间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按国家审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县(西宁市湟源县、海西州都兰县、海北州门源县、黄南州尖扎县、海东地区平安县和海南州贵德县、果洛州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县)进行新农保试点工作,以后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试点,力争早日实现对农村牧区适龄居民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试点地区)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牧区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地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牧)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按月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55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

  

  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30元;按200元缴费的补贴35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4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45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代缴(对参保人年最低缴费补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增设档次和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四)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要引导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地区州(地、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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