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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公安[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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