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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城乡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促进城乡建设与文化资源保护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快保护规划编制步伐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是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与建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凡未依法完成保护规划编制或保护规划需要修编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市、区),要尽快安排部署保护规划编制,按照我厅和省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豫建[2011]15号)中明确的要求,尽快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审查与报批工作。 二、明确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 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严格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镇规划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明确的保护内容,并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全面调查镇域、镇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合理确定保护的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做到城乡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同步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保护规划重点内容包括: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遵循保护基本原则。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方针,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与永续利用的原则;明确保护方案内容。按照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三个保护层次,分别对历史镇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方案;合理划定保护范围。要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限,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科学提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要求与具体保护措施,包括镇村发展战略、产业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功能、改善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镇村新的建设活动提出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对构成镇村特色及传统格局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系统、景观视线等传统格局要素提出保护要求,对建筑高度、视线廊道、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出控制性要求;对镇村外在景观、传统建筑及城墙、城(寨)门、牌坊、古塔、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提出保护要求,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保护要求;对镇村新的建设活动中建筑高度、建筑形象提出风貌协调的控制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应在保护范围内,依据镇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巷、风景名胜及周围环境的分布,进一步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具体界限;并分别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保护要求。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保护规划应在综合考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状况的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方案,确定近远期的保护内容、保护目标、保护投资等,安排近期保护整治项目的时序。 三、规范保护规划的成果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对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重点保护地区内容的深化,规划范围一般应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范围相一致,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法定内容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方案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案还应遵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