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中纪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6-12
【实施时间】 2010-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制定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6月12日

  


  
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