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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57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我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人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引导并促使商标代理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代理。规范商标代理服务行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商标代理服务在企业商标运用和管理中的作用。

  2.支持商标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各行业协会发挥优势,促进商标工作发展,调动行业协会在商标信息交流、维护会员商标权益、海外商标申请和培育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拓展对外合作机制。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重点推动环渤海地区在商标执法、人才培养、中介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相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加强对国内外商标发展动态、政策和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的商标战略研究,为商标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为政府部门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聘请国内外专家,为我市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咨询建议。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商标领域的交流合作,为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商标战略推动体制。建立天津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市商标发展和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规划,研究推动商标注册、确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督促指导各区县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中新生态城管委会以及有关委办局和企业要设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办事机构,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突出发展重点,强化商标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积极搞好商标战略与全市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的有效衔接,重点在资源优势明显的地区、优势比较突出的产业、技术领先的商品和服务中培育高知名度商标,在我市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分别形成若干个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群,将个体优势转化为行业优势。部署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基地的确认和服务管理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全市六个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并建立试点追踪调查机制,全程评测培育基地商标战略实施情况。将商标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目标考核体系,大力支持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商标战略,完善商标扶持政策,推进自主创新和自主商标培育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年度编制《天津商标发展报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三)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商标发展激励机制。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0号)规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商标宣传、战略实施和专用权保护。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

  

  附件:1.天津市商标发展三年(2010-2012)规划

  2.天津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天津市商标发展三年(2010-2012)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商标战略的实施,打造商标强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原则

  主体自觉原则。商标权主体要增强搞好商标工作和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商标注册意识,树立开拓市场、商标先行的理念,着力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龙头带动原则。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商标保护能力、创立更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为重点,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注册意识和品牌竞争意识,提升商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政策扶持原则。实施激励政策,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商标的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商标的持续发展能力,激发广大企业和全社会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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