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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57号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我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0号)规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商标宣传、战略实施和专用权保护等方面。

  5.加强和完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后备库的建设,积极培育和指导企业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现有基础上,至2012年,驰名商标后备企业增加60个,著名商标后备企业增加200个。

  

  附件2

  
天津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

  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本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商标战略实施计划;指导、督促、检查商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本市在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我市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提出商标工作意见、建议等。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担任。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出版局、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银监局等26个部门组成,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及有关工作会议,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国家与我市商标战略实施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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