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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府[2009]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量多、规模大,部分项目采用新技术,工艺复杂、施工要求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保证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关系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将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政府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要将安全工作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有关事项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建设,配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二)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市场监督的关系,严格审查、颁发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要建立省外建筑企业备案制度,凡省外规划、设计、勘察、咨询、监理、施工企业进入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要建立省内外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和安全生产业绩评价体系,定期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三)加强项目实施的安全监管。市政、铁路、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招标或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把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的资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作为审查重点,凡企业或施工单位资质或人员资格、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不得承揽工程。要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

  门要充分利用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构建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市场监管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指导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到目标、职责、管理手段和奖惩措施明确。加强对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资质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凡是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凡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对安全隐患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以及发生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要坚决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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