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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厅属单位和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厅属二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其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本地区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工作;其他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内有关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也可将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事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报告。上级主管审计机构可以组织本系统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交通运输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和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对本单位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六)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七)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所属单位、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指导本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组织行业性审计及审计调查。 (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报复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交通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建设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 (三)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计制度。对已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当年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交通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不再审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项目,下级内部审计机构不再审计,审计成果可以按序享用。 1、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1)对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2)对厅直管项目进行审计。 (3)对有部、省投资的高速公路大中修项目进行审计。 (4)对部、省全额投资(含贷款)或部分投资且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