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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对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进行进行监督指导。 2、全省交通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除国家审计机关和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范围以外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对下属单位和部门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进行监督指导。 (四)各单位和部门对审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以自己组织力量审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1、各单位和部门要对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其审核报告予以复核并对其审计结论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认可。对部、省全额投资或投资比例在50%以上(含50%)且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千万元以下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须取得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的授权或认可,未经授权或认可,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审计。 2、凡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相关部门)对受托机构的资质、信誉、基本建设审核能力、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查,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委托审计事项,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进行委托,委托审计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实行。未经审查同意,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对其审计结果不予认可,审计费用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3、委托人可以采用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人实施审计。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必须实行招投标。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和建设期间委托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竣工决算委托审计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合理支付,列入项目竣工决算。 4、对已完成竣工决算审计或复核的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管理机构要求复审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正确评价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支、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和个人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应进行领导人员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年限视具体情况合理安排。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充分利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三)在必要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安排委托审计事宜,监督审计质量,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主要行政领导任职期满或离职,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交通审计统计报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以及严重违反经济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投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以及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批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参加有关会议,阅知有关文件,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参与基建项目方案的选定、招标、评标及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