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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赣交财审字[2009]13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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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经济活动行为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十二)对违反经济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四)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反映。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当年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选定审计组负责人,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3天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向审计组作书面承诺。

  (三)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根据审计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但审计组应做出书面说明。

  (五)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定正式审计报告;有处理处罚事项的,还要拟定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审计机构也可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必须继续执行;新的决定下达后,改按新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交通运输部和审计署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交通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1998年1月印发的《江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赣交审发[199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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