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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 终止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属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据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终止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省金融办会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和省工商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省金融办可批准增资扩股,设立3年及以上可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省金融办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