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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2009年11月)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支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加快全省“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现就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模式 按照“统一规划,省市联动,依法建设,加快发展”的原则,对已列入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以下六种建设模式: (一)省投省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 (二)市投市建: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三)省投市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四)省市共建: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市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投资额较大的一方。 (五)bo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六)b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 二、建设职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负责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项目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施工许可、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监管;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 (二)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统筹协调高速公路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各项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省直有关部门 省重点公路建设领导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别负责项目文件的对口审批和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四)建设管理主体 建设管理主体对项目建设负监管责任。负责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依法组建项目法人、监管施工招标投标、监督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廉政以及项目计划执行考核,建设管理主体属投资方的,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五)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主体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建设,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廉政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行业规范、设计文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项目法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项目建设的管理需要,经工商部门注册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一)前期工作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编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初审,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山西省高速公路网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编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施工:项目法人成立、投资落实、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土地审批、施工许可批复等前期工作完成。 (二)项目承建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