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7日 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打黑除恶(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国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打黑除恶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主动进攻、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政法机关之间及政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打黑除恶工作重点: (一)破坏农村经济发展、插手基层选举、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宗族恶势力、地方恶势力; (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资源开发、产品销售、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三)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四)替人了难、强收债务、非法保护、受雇杀人、伤害群众等的黑恶势力; (五)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 (六)在我省渗透发展或与我省不法分子勾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 (七)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其他黑恶势力。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地打黑除恶工作负总责,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督促、支持政法、纪检监察机关排除阻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关心和支持打黑除恶工作专业队伍建设; (四)为打黑除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机关)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源头预防、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纪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上级部门(机关)对下级部门(机关)履行打黑除恶职责的情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第七条 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地打黑除恶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本地打黑除恶工作; (二)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黑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打黑除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研究本地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打黑除恶工作对策建议。 第八条 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二)协调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分歧,统一执法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三)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打黑除恶重点案件督查督办。 第九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把打黑除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进行搜集、研判和整理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