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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广东省国税局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粤价〔2011〕39号 ○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大力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能源、资源、农业生产资料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压力较大,稳定农副产品价格是一项长期任务。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有利于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加快供销社系统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内部科学管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建设平价商店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到2011年底,全省平价商店不少于300家。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能力相对薄弱的中心城市,特别是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和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以及城市中的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

  --到2013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充分发挥。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坚持产销对接。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库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

  --坚持企业运作。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扶持政策。

  --坚持惠民利企。通过建设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三、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

  (三)设立方式

  1.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平价商店。

  2.在具备条件的超市及其经营网点建设平价商店。

  3.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平价商店。

  4.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

  5.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平价商店。

  (四)资质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经营的平价商品应主要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具体品种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4.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必需农副产品(具体价差幅度由各地制定),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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