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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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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未建网站或网站要进行改版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或改版,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未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网站,由本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各子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条  各子网站域名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文政务域名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尽量使用×××.ly.gov.cn作为本单位英文域名,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域名改变要及时上报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单位特点。

  

  第十二条  市政府网站群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子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市政府网站群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网站的单位,须将网站管理员个人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各子网站要确保全天候正常运行,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


  第十六条  市政府网站群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要按照《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之规定发布上网。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的内容保障以市政府信息中心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53号)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由各自负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连线政府、在线访谈等栏目,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交流、沟通,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子网站开设有“领导信箱”、“监督投诉”等互动栏目的,要及时受理、答复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开设有论坛的,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防止不良信息上网。

  

第六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信息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二十四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要整合部门网上办事应用,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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