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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实施时间】 2011-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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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壮大龙头企业,健全加工贮藏体系

  

  (九)发展蔬菜加工。鼓励各地通过招商引资、改组改造、联营联合等形式,培育和壮大贮藏保鲜、冷冻脱水、净菜包装、干制腌制、粉汁饮料等加工龙头企业群体。支持加工龙头企业建立创新中心,研发新产品,延长产业链条。到2015年,培育和壮大规模以上蔬菜产业化龙头企业80家以上,年蔬菜加工量达到100万吨,特色礼品菜占蔬菜加工量的20%。

  

  (十)完善贮藏设施。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冬春淡季蔬菜储备制度,增强城市蔬菜应急保供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绥化等大中城市和蔬菜生产县,依托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大型冷库和贮菜窖,提高秋冬季蔬菜贮藏能力。鼓励蔬菜流通企业、蔬菜生产合作社和农民建设蔬菜贮藏设施。扶持加工企业改造和更新设备,建立蔬菜气调保鲜库,发展冷藏运输机械,完善蔬菜产、贮、销冷藏链,提高淡季蔬菜总体供应水平。到2015年,全省新建保鲜气调库20个,大型冷藏库50个,标准菜窖100万平方米,秋冬储菜能力增加75万吨。

  

  四、加大营销力度,努力拓展市场空间

  

  (十一)改造和建设蔬菜市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12个省辖中心城市蔬菜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进一步扩大规模,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分期分批对66个县(市、区)中心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推进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和城市社区蔬菜零售网点建设,逐步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备、流通顺畅的市场体系。支持蔬菜主产区和集散地建立产地蔬菜批发市场,种植规模在5万亩以上的,建立1处蔬菜产地批发市场或专业蔬菜批发市场。到2015年,全省改造大中型蔬菜批发市场12个,新建蔬菜产地批发市场30个,年交易量达到1300万吨,交易额达到250亿元。

  

  (十二)加快蔬菜物流体系建设。扶持工商企业及社会力量从事蔬菜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蔬菜拍卖业务,鼓励现有运输、联运、快递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引进建立大型蔬菜物流企业。支持有条件的蔬菜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企业开展“农超对接”,组织引导大型零售企业、学校、酒店、厂矿等用菜大户与产地蔬菜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直供直销,实现生产与流通有效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蔬菜交易成本,提高菜农收入。开通蔬菜运输“绿色通道”,对于出省和进入我省的蔬菜运输车辆全部免征道路通行费,减少运输成本,保证蔬菜运输畅通。

  

  (十三)培育蔬菜生产合作社。成立省蔬菜产业联合会,组织、支持和发展各类蔬菜合作社和经纪人队伍,提高蔬菜产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升产业集中度。到2015年,新建蔬菜专业合作社500个以上,蔬菜合作社基本覆盖专业村和专业乡(镇)。

  

  (十四)打造蔬菜品牌。通过展览展销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我省的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蔬菜,提高知名度。鼓励扶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注册商标,申报使用地理标志,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蔬菜品牌,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

  

  五、完善监管制度,保证蔬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五)实行生产准出制度。对生产出的蔬菜进行产地检验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准销售,全面提升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水平。鼓励企业、合作社和生产经营大户开展gap、iso9001、iso14000、无公害、绿色和有机产品认证和产地认证。到2015年,全省蔬菜实现无公害化生产,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绿色(有机)蔬菜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

  

  (十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蔬菜市场的监督管理,在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设立农药残留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对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方可允许进入市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严禁入市,并予以销毁处理。建立和完善蔬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检、委托检验和执法监督检测体系,特别要在蔬菜主产区和生产基地建立蔬菜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配备检测人员和设备,增强检测能力。

  

  (十七)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制度。在全省建立蔬菜生产销售档案登记制度,对蔬菜生产者实行生产销售全过程档案登记管理,形成产地有准出制度、销地有准入制度、产品有标识和身份证明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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