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9〕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

  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吐鲁番地区鄯善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和田地区和田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哈密地区哈密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2020年以前在全区普遍实施,并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目前,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参保人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将给予补助。其中,试点县(市)属贫困县、边境县的,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试点县(市)不属于贫困县、边境县的,自治区给予6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试点县(市)负担。试点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应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试点县(市)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