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与农村其他人员相关政策的衔接。新农保试点启动后,对农村优抚对象、三老人员、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不得抵消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低保对象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十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试点县(市)也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政策宣传

  建立新农保制度事关各族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利民政策家喻户晓,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