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9]88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每年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服务

  试点县(市)应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要将现有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到乡(镇),以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及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试点县(市)应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专职新农保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资格等的初审工作及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等。

  试点县(市)应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具体负责收集上报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的材料,并负责对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和采集、有关材料的发放、养老保险费的催缴、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及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等工作。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

  试点县(市)可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新农保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运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为新农保服务。开展新农保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的衔接。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的县(市),要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工作。凡已参加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在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试点县(市)应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范围。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但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应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为保证村干部原待遇不降低,新农保试点启动后年满60周岁、按新农保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村干部养老金标准的,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补足差额。

  村干部卸任未满60周岁的,应继续参保缴费,并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