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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源头预防、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上级部门(机关)加强对下级部门(机关)履行打黑除恶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地打黑除恶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本地打黑除恶工作; (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打黑除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研究本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打黑除恶工作对策建议;制定《打黑除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黑恶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九条 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职责: (一)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平安创建考核; (二)协调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分歧,统一执法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打黑除恶主力军作用,把打黑除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情报信息进行收集、研判和整理上报; (三)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摸排、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 (四)对下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适时组织暗访,并根据办案需要指定管辖、异地用警或提级侦办。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一)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以及刑罚执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 (二)依法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三)依法查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办中发现的“保护伞”及其他职务犯罪; (四)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办、交办。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从重从快审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审理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决定黑恶势力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三)对下级法院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指导,并根据需要指定案件管辖。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在押黑恶罪犯的监管、改造和劳教人员管理工作; (二)开展狱内侦查和所内检举、深挖工作; (三)对黑恶犯罪人员,实行异地、分散关押; (四)审查黑恶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申请,依法决定对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所)外就医、减期、所外执行、提前解教。 第十四条 武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对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抓捕、押解工作; (二)加强对被羁押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看押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在党员干部监督中,及时发现、收集和甄别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线索,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二)查处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干扰和阻挠办案的执法执纪人员; (三)查处打黑除恶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把打黑除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干部打黑除恶工作政绩进行考核,对打黑除恶有功人员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权限,对不认真履行打黑除恶领导责任和包案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有涉黑涉恶问题或干扰、阻挠打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