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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对打黑除恶工作进行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深入宣传党委、政府打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大张旗鼓地宣传打黑除恶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并对严重影响打黑除恶的人和事进行曝光; (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保障落实打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工商登记中加强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行业的监管,严格资格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金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黑恶势力团伙洗钱、偷漏税款或犯罪资金支付流通的线索,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提供情况; (二)配合政法机关开展对涉嫌黑恶势力资金的监管、冻结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在交通运输、物流托运和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垄断、霸占公共运输服务、物流托运服务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设、房产、规划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迫交易、垄断材料供应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煤炭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在煤和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采、交易活动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抢占资源、非法开采、暴力妨害公务等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信访、安监、国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各级党委、政府在打黑除恶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对有关领导应分别给予行政问责,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各级综治委根据群众对黑恶犯罪的评价得分情况和公安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情况,对重点地区实行挂牌整治。对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按照《郴州市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二)被列为省打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地区的,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核查不达标的,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检、法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三)被列为市打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地区的,限期一年内改变面貌,核查不达标的,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拔、调动,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进行组织调整。 (四)上述情形中,视情况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对辖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应掌握而未掌握,或者掌握后不及时查处,也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和相应线索不查或者久查不结,又不及时报告、反馈情况的; (三)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 (四)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以终审判决为准)查处的; (五)不主动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妨碍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侦办辖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问责,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