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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对于不通过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款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汇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 境内银行应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汇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条 境内银行应将审核无误的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定时间,退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要求申报主体修改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该笔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六条 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七条 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