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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九条 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境内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涉外收入款项和涉外支出款项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文件附件3、汇发[2009]35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37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3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5号文件附件7)同时废止。 附表: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一联 银行留存联 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银行签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二联申报主体留存联 机构经办人员签章:银行签章: 1. 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2. 机构名称: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上的名称填写。若是境外机构,允许用英文填写。 3. 住所/营业场所:是指《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机构住所或营业场所。非居民的住所/营业场所应填写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所在地。 4. 常驻国家(地区):指机构注册地国家(地区)。国家(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代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填写。 5. 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构中投资比例超过10%(含)的外方投资者所属国别(地区),按照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从大到小依次填写,如超过5个在备注栏内注明。 6. 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0版)》所附经济类型代码表和行业属性代码表进行填写。 7. 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指是否为在特殊经济区注册的企业。特殊经济区是指中国境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在内的一些特殊经济区域。 8. 所属外汇局代码:指该机构注册所在地区所对应的外汇局代码,该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编制,并请机构客户在银行业务人员指导下填写。 9. 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可以选择纸质申报、网上申报;如未作选择,则默认为纸质申报。 10. 联系用e-mail地址是指与外汇局之间的日常办公联系用的e-mail地址。 11. 经办行名称:指建立该《单位基本情况表》经办银行的名称。 12. 机构地址:填写通信地址。若是境外机构,允许用英文填写。 单位基本情况表(电子版)说明: 1. 申报主体填报的信息由银行进行手工录入或从银行自身的客户档案信息中转换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 2. 单位基本情况表(电子版)中经办行名称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由银行录入,系统自动进行校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