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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 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二)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三)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四)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八)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十)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二)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十三)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四)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五)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六)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十七)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八)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