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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

  

  第三十八条  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饮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各项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评价和技术评估等工作的卫生技术机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饭馆:是指带空调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是指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美容店: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美体等区域和专间。

  

  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店等。不含农贸市场。

  

  体育馆:是指2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游泳场馆: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池所和水上娱乐设施。

  

  营业厅:是指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交易、服务场所,包括证券交易场所、银行服务场所、通讯服务场所等。

  

  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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