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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4
【实施时间】 2011-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通知

  (苏府办〔2011〕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广新局制定的《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现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建设规划。

  一、创建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大力推进广覆盖、高效能、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文化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实现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集中力量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坚持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实践,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设计研究。注重立足本市、面向东部地区、瞄准国际同类先进城市标准,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新机制。

  3.坚持统筹城乡、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优势,坚持统筹协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文化发展的合力。

  4.坚持改革创新、争先率先的原则。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改革,构建公共文化服务创新的科学体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改善公共文化服务效率。

  5.坚持保证基本、惠及全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积极探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路径、方式、方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目标。

  用两年时间(2011~2012年)完成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任务,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建成设施网络广覆盖、服务供给高效能、组织支撑可持续、保障措施管长远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使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总体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各项工作均达到文化部、财政部规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一)设施网络。

  1.人均公益性文化设施面积达0.16平方米,公益性文化设施实现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全覆盖;

  2.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1册以上;

  3.市、县级市两级图书馆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1次以上;

  4.人均年增新书在0.04册次以上;

  5.人均到馆次数0.6次以上;

  6.100%镇(街道)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

  7.100%行政村(社区)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文化活动室(中心);

  8.100%镇(街道)、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二)服务供给。

  1.市、县级市(区)两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

  2.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

  3.文化馆(站)、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4.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年均惠及农村和社区群众3000万人次;

  5.年均向基层送书10万册、送戏3000场次、送电影13000场次;

  6.市、县级市两级图书馆、文化馆配备一台以上流动服务车;

  7.市、县级市两级图书馆每年下基层服务次数不低于60次;

  8.市、县级市两级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2场以上,流动展览10场以上;

  9.市、县级市图书馆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三)人员编制。

  1.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落实3名以上人员编制,实行基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0%;

  3.县级市(区)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

  三、创建示范区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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