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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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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加强纳入规划的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规划建设客运站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快新郑机场许昌异地航站楼建设,搞好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的有效对接,完善旅游航线网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许昌火车站负责)

  

  (五)加强重点城镇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并以旅游服务中心为核心建立游客集散中心。(市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东城区管委会、禹州市政府、鄢陵县政府负责)

  

  (六)通过三年努力,全市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市旅游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按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准,完善、更新旅游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要求设置足够的交通指示牌、路名指示牌等。(市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八)在许昌中心市区、许昌新区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场所、地点设置纪念雕塑或纪念标志、标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新闻出版局、档案局、史志办、魏都区政府、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许昌新区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在许昌中心市区、许昌新区主要交通路口、火车站、公交线路站点、广场游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大型超市以及全市范围内的星级旅游饭店、a级景区等场所,设置、完善旅游导览图。(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旅游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加强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每年谋划和实施一批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夯实旅游业发展基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

  

  (十一)加强景观道路建设,推动市区通往各县(市、区)及主要景点的景观道路建设提档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

  

  五、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

  

  (一)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负责)

  

  (二)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依托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文化新闻出版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四)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重点打造鄢陵国家级旅游休闲度假区。有序推进我市花都温泉、紫云山、大鸿寨、逍遥观等旅游度假区发展。(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规范发展广场、游园、大型主题公园和高尔夫球场等,加快建设湿地公园。(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体育局、旅游局、长葛市政府、东城区管委会负责)

  

  (六)继续发展红色旅游。(市发展改革委、委宣传部、财政局、旅游局、许昌县政府、襄城县政府负责)

  

  六、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

  

  (一)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等,根据不同时期推出精品旅游线路。(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大力开发旅游商品,发展旅游购物,培育并完善一批旅游购物场所,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市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特色旅游餐饮文化,开展特色旅游餐饮创建活动。(市旅游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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