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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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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一)加强旅游开发建设中的自然和人文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文化新闻出版局、水利局、林业局、旅游局负责)

  

  (二)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负责)

  

  (三)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民政局、体育局、旅游局负责)

  

  (四)集中力量塑造许昌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在适当的场合设置公益广告。(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市委外宣办负责)

  

  九、推进节能环保

  

  (一)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环保局、商务局、旅游局负责)

  

  (二)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市旅游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负责)

  

  十、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一)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我市特色优势旅游产业。推进“曹魏故都-智慧之旅,宜居花城-休闲之旅,神垕古镇-体验之旅”三大旅游品牌产品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负责)

  

  (二)促进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市旅游局、公安局、港澳办、台办负责)

  

  十一、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一)制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旅游局负责)

  

  (三)制定旅游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一)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经营主体的监管责任。(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市旅游局、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一)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市教育局、旅游局、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许昌旅游学校负责)

  

  (二)实施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旅游局负责)

  

  (三)实施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市旅游局负责)

  

  (四)实施旅游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各类形式旅游职业培训活动,加强对乡村旅游、文化遗产旅游和红色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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