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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许昌市加快发展旅游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接上页]
(一)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市旅游局、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市旅游局、气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负责)(三)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市旅游局、卫生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许昌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市政府金融办、旅游局负责)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

  

  (一)各级政府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旅游文化资源研究、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二)争取上级政府投资支持我市重点景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三)落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

  

  (四)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旅游局负责)

  

  (六)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市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二)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

  

  (三)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四)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市地税局负责)

  

  (五)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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