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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8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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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时,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六)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建设。 加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安委会建设,安委会成员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依照《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有关规定,落实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加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行政管理工作的统一性。

  

  (七)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完善和落实好我省安全生产10项工作制度,即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约谈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专项督查制度、煤焦领域反腐败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要把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八)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科学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党委、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同时,在各项评优评先中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九)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全面开展承诺活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参加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中开展“零事故”活动,提高法人代表预防事故的自觉性。对没有履行承诺义务,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承诺事项兑现各种行政和经济处罚。健全完善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特大事故。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治疗康复等工作,保护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益,依照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法律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安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保证各部门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相互衔接,做到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有关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得力,有效解决当前职业病防护、诊断鉴定、索赔康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一)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完善牵头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调查报告要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统一处理意见和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时公开事故责任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存在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情况的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视同发生事故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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