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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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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才引领产业发展。全面增强产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吸附效应,促进高层次人才集群式发展。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创制技术标准、攻关共性关键技术,抢占产业价值链条的高端。北京市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以政府直接投资、出资入股、人才奖励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支持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深入实施“十百千工程”,按照“一企一策”的扶持办法,加速培育一批上规模、能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服务体系

  

  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集成“千人计划”、“海聚工程”和“高聚工程”的政策资源,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贡献、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股权激励机制,进一步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健全完善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中关村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和自律活动。吸引聚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健全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优化“海归”人才的发展环境。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研究制定特殊办法,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科技重大项目、申请科技扶持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参加院士评选、申报政府奖励等方面,为“海归”人才提供良好条件。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档案制度,制定日常联系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在企业注册、创业融资等方面,为“海归”人才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配套建设双语幼儿园和国际学校,提供便利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营造和谐宜居、环境优美的人才创业、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支持人才特区建设的政策

  

  为支持人才特区建设,实行以下13项特殊政策。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和“高聚工程”的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待遇。

  

  (一)重大项目布局。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人才特区布局和优先支持一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和项目。

  

  (二)境外股权和返程投资。推动投资便利化,简化人才特区企业员工直接持有境外关联公司股权以及离岸公司在人才特区进行返程投资的有关审批手续,研究相关支持措施。

  

  (三)结汇。进一步改进人才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简化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四)科技经费使用。承担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可在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按照一般不超过13%的比例列支间接经费。

  

  (五)进口税收。人才特区内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企业与科研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六)人才培养。支持人才特区内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机构,聘任其他企业或科研机构具备条件和水平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对人才特区内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的招生单位,在招生计划方面予以适当的支持和倾斜。鼓励研究生到兼职导师所在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实践、实习。支持人才特区内由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办的企业及科研机构,在重点领域设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七)兼职。人才特区内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可以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研项目转化的研究攻关,享受股权激励政策;在项目转化周期内,个人身份和职称保持不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高校兼职,从事专业教学或开展科研课题研究。

  

  (八)居留和出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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