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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09年第八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二)不重复问责;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责任追究与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直接处罚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所属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 (六)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市国资委应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调查组。调查组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第十条 调查组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有权查阅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资料及会议记录。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无条件配合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第十一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机构出具的法定文书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做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对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企业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相关处室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查。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 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