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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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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基金管理,受委托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我市将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网络、统一各项管理流程,明确市县两级的职责分工,建立与市级统筹相适应的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起来,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解决好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市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市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和报销程序,2010年实现市内住院费用出院即时结报。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遴选基本药物目录,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补充,并制订相应遴选和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精神,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制定我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等各项配套措施,强化对基本药物目录、生产供应、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管评价的管理,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市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到2011年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质量抽检率达到100%。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制度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3.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把建立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到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从政策上扶持,投入上倾斜。精心培育农村药品市场,拓宽农村药品供应渠道。鼓励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配送质优价廉的药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村卫生室为主体、农村零售药店为补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加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乡镇药品协管站,人员、场地和经费三到位,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药品行为,确保广大农民用上安全放心的药品。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房软硬件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中的辐射作用,形成覆盖全面、供应及时、价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供应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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