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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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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基本药物优化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我市将确定1/3的县推行建立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及相应报销政策的制度体系。按照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两年内实现“村覆盖、乡达标、县提高”的目标,即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按标准实现达标,县医院提高服务水平。

  

  2009~2011年全市重点加强5所县级医院建设,达到或巩固二级甲等医院标准,使其成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2009年完成3所,2010年、2011年各完成1所。加强县级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县级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重点加强12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使其成为县城以外的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2009年完成11所,2010年再完成1所。使中心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达到规划标准。

  

  2009年,没有卫生室的空白行政村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全市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为每个村卫生室配备和更新不低于5000元设备。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两年内实现村卫生室人员、设备、房屋“三配套”。

  

  2.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三年内新建、改造约1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配备任务。2009年完成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2010年完成2个、2011年完成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力度,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行政村至少选用一名符合资质要求的乡村医生。制定并实施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用3年时间为每个无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招聘1-2名执业医师。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志愿到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人事、工资关系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从2009年起,对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落实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政策。制定和落实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力争到2011年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接受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要求。落实好公立大中型医院新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聘任副主任医师职务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3个月的政策。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公立大中型医院培训进修的制度。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一批名(老)中医。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组织二、三级医院医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每所三级医院与3所县医院、每所二级医院与3-5所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采取到城市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水平。

  

  4.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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