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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198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1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收购、改建的旧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物业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准入核准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中有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高度残疾人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5.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家庭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原因;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交的相关材料。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所属社区或者单位内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复核告知15日内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由监察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15日内出具申诉处理意见。在申诉期限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申请家庭逾期未提起申诉的视为无异议。监察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逾期未出具申诉处理意见的视为认同申诉家庭符合条件。

  (四)登记。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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