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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明电[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3
【实施时间】 2011-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着力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审计署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保质保量地完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署的协调配合,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资料、数据和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署工作,精心组织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审计,支持和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审计情况,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审计任务。

  

  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2月13日

  


  附件:

  
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审计工作目标

  此次审计按照“摸清规模,分清类型,分析结构,揭示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的工作思路,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分年度摸清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及增减变化情况;二是根据政府偿债责任分清债务类型;三是分析债务偿还能力,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四是揭示和反映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债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深入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提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一) 审计的债务范围。

  此次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主要是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进行审计。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进行债务担保(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按照财政部会计报告准则,担保债务不计入担保单位的资产负债表,而是作为或有债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为全面摸清地方政府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情况,此次审计也要对地方政府担保债务、其他相关债务进行审计。

  1.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3.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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