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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明电[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3
【实施时间】 2011-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按照“摸清规模,分清类型,分析结构,揭示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审计工作。通过审计,要全面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分类型、分级次、分年度摸清情况;要深入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要调查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债务的管理情况,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偿债能力,揭示是否存在风险隐患,积极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三) 精心组织,确保质量。本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署要于2011年2月下旬统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3月1日前开始审计,6月底之前向国务院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确保审计的债务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防止漏报、重报、多报。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组织,突出重点,确保审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 及时沟通,加强协调。各级审计机关要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审计署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 依法审计,严守纪律。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及各项廉政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审计情况和审计数据。

  具体审计方案及相关报表由审计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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