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9]12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兰政发【2009】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明确相应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规模和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坚持“谁引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治理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组织领导。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房管、城管、安监、气象、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本工作制度,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预防、应急、治理、易发区内新建项目行政审批把关、已有违章建设查处等方面工作。交通、铁路、国资委、教育、林业、两山绿化、园林、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本制度组织做好本行业管辖范围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和治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者,包括所有企事业单位、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处置因灾死亡3人以下(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各类险情。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

  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进行隐患点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完成辖区内群测群防的年度总结。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职责

  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区的巡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1.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指导基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