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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对危及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落实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第二十三条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监督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核销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负责做好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医院等卫生行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气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实况及长、中、短期降水趋势预报。 第四章 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是否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推诿、扯皮而影响防治工作开展,造成巨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责任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