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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党发[2009]6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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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社会事业建设内容,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各地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鼓励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残疾人竞技体育训练和竞赛等方面,在训练场地、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建设自治区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奖励机制。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四)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改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支持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五)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免费停车泊位。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机(车),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自治区级电视台要开播手语节目,市、县(区)要创造条件开播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六)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制定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采用新建残疾人托养中心、依托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实施家庭居家安养等多种方式,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落实阳光家园计划,推动社区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安养)服务,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安养服务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的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到2012年争取实现每个地级市都有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有条件的县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加快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现达标运行。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开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免费开设宣传残疾人事业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免费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思想、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八)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规,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扶助残疾人规定》。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人大、政协要定期开展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法律救助经费应对残疾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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