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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领域,做好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履约和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成就。支持残疾人组织赴外交流、培训,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县级以上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残疾人工作。要强化职责,规范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十一)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地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落实好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要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 (二十三)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委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评先活动中应考虑优秀残疾人代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每年应组织开展一定规模的爱心助残捐助活动,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企事业单位要增强扶残助残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四)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残联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和选调残疾人干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