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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9]157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5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藏党发〔2009〕1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基金按照统收统支模式运行,即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基金征缴拨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基金账户设立。

  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

  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医疗保险卡实行“一卡通”后,不再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

  (二)基金征缴程序。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情况,编制当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共同下达给各地(市)。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核月缴制度。

  1.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末将当月征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上缴至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每年末,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中产生的所有利息,全部上缴至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每月末,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上缴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填制相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各地(市)财政部门在次月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全部上缴至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每年末,各地(市)财政部门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中的余额及产生的利息全部上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每月末,各地(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情况,填制相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

  3.每年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资金情况,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归集到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中。

  (三)基金拨付程序。

  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实行按季度拨付医疗费用,按月审核结算制度。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下达的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按季度拨付医疗费用(拨付的医疗费不少于三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额)。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将当月实际支出情况报送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

  1.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下季度的资金,并通过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及时拨付给各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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