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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发[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3-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实施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营运在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得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和大卖场班车冒黑烟现象的整治力度;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老旧车及“黄标车”淘汰进程。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优化公交线路,科学安排车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提倡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2011年起实施国ⅳ车用汽油供应和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同时,严格执行省级车用燃油质量标准,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六)扬尘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广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扬尘控制责任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迁和建设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及物料堆场作业扬尘。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加强城市各类绿地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控制城郊结合部未开发建设裸地扬尘。

  (七)秸秆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对高速公路、机场及其他重点敏感区域,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5-秸秆。落实夏熟、秋熟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推进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奖励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到2012年底,全市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6%以上。

  (八)其他大气污染源防治。2011年底前,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开展调整和整治工作。要制定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切实抓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的废气污染控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对城区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

  三、保障措施

  (九)改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现有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重要功能区生态修复、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补助。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经济政策,促进电厂建设脱硝工程;加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实行差别水价制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术开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十)加强监测预警。2011年起,开展灰霾污染监测,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三项常规指标基础上,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黑炭等指标。合理规划布局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构建包含农村、乡镇和主要城市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空气污染监测预警和预报平台。

  (十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是蓝天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年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狠抓责任落实,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商务、科技、工商、质监、气象、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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