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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实行土地和房屋征收专项工作经费先行拨付制度。为迅速推进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促进区政府快速打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局面,先期拨付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推进情况,分时段、分批次,从项目自有资本金中支付部分专项经费给区政府,累计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70%。在征收工作结束后,视财政评审结果支付剩余经费,其中应支付给区政府的征地管理费,即征地补偿总额的0.56%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支付。 (六)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机制。为强化对征收工作的监督考核,成立由市监察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的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督办考核小组,负责对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进行督办考核。一是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83号)有关规定,将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列为市政府督办事项,明确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工作任务、标准、质量、时限,定期督办考核,实行“月督察、月通报”工作机制,并作为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将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列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各责任主体实施全程跟踪监察,实时问效,严格进行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工作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