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的通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0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分别简称总局、国家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部署,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监察执法计划)实施监察,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各省局及所属分局按照国家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突出监察执法工作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安排,较好地完成了2010年监察执法工作任务。 2010年,各省局及所属分局全年监察工作日计划372013天,实际完成406379天,完成率109%。其中,省局计划116766天,实际完成124169天,完成率106%;分局计划255247天,实际完成282210天,完成率111%。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计划19347矿次,实际完成23194矿次,完成率120%。其中,省局计划3759矿次,实际完成4307矿次,完成率115%;分局计划15588矿次,实际完成18887矿次,完成率121%。 据统计,各省局及所属分局全年共查处一般事故隐患14.1万处、重大隐患2963处,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255处、提请关闭107处,实施行政处罚8382次、经济处罚6.83亿元。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三项监察”。各单位注重突出安全监察工作重点,统筹安排“三项监察”和各项监察执法工作任务,保证了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将国务院《通知》相关要求落实到“三项监察”中。辽宁煤矿安监局扎实开展“三项监察”,做到隐患排查与重点抽查、重点监察与一般监察、安全生产大检查与专项监察、生产矿井监察与建设矿井监察、“三项监察”与安全许可“五个结合”。福建煤矿安监局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开展“三项监察”中,注重结合驻在地区实际,根据辖区矿井灾害严重程度和各地事故发生情况开展重点监察,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国家局、省政府各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监察,根据“两节”、“两会”、汛期等不同季节和重点时段开展定期监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所属各分局突出区域特点,开展“三项监察”,娄底分局突出了深化瓦斯治理、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重点,常德分局突出了完善通风系统、落实防治水措施的重点。 (二)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各单位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了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治、防灭火三个专项整治,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为重点的“一三一”专项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别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广西煤矿安监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发现煤矿存在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的,责令停止采掘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上限给予处罚。江苏、甘肃煤矿安监局等单位明确“打非”的十类重点和“治违”的十类重点,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煤矿,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按照监察执法计划,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联合执法等方式,定期组织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送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书、意见书。陕西煤矿安监局在制定《关于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又制作了《对地方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表》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开展量化考核。四川煤矿安监局所属川西分局推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量化考评办法》,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细化为7个大项、23个小项,对重点产煤县每半年考评一次,其它产煤县一年考评一次,促进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庆煤矿安监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各产煤区县建立健全煤矿监管机构,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制度、经费“五落实”;目前,年产100万吨以上的区县均设置了独立的煤炭行业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