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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综治和公安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农户、个体工商户遵法守纪情况和村、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守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农户的基本条件: (一)户口及居住地 在村管辖区域内; (二)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五)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优秀(★★★级)信用户; 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级)信用户;70≤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级)信用户。 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道德品质一般、缺乏种养等农业技术或持续经营能力较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有逾期银行债务已经超过90天的农户不得评为信用户(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固定; (三)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六)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优秀(★★★级)信用户;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级)信用户;70≤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级)信用户。 经营主体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经营场所不固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较差,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的农村个体工商户不得评为信用户(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民风淳朴,村民信用观念强。 (二)整村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重视金融工作和信用环境建设,能够主动宣传和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介绍和推荐优质客户、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全村贷款质量高,本息能够按期归还。 (五)全村信用户占比较高。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信用村;80≤得分<90分的为良好(★★级)信用村;70≤得分<80分的为一般(★级)信用村(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民风淳朴,农民信用观念强。 (二)乡(镇)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团结务实,重视金融工作和信用环境建设,能够主动宣传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介绍和推荐优质客户、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该乡镇贷款投向重点突出,贷款质量较高,效益较好。 (五)该乡镇信用村占比较高。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信用乡(镇),80≤得分<90分为良好(★★级)信用乡(镇),70≤得分<80分为一般(★级)信用乡(镇)(评分标准见附件4)。 第四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由村评委会对本村所有农户、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逐项调查核实,按信用等级测评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统计初评得分和最终得分,填制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一、二),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村以评委会名义张榜公布七日,接收群众监督,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会同乡级涉农金融机构授予相应信用等级,统一颁发信用标识牌、贷款证或惠农卡。信用等级评定表由村委会自留一份,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