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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上级评委会要定期不定期检查督导下级评委会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档案建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的严格性和统一性,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第二十九条 级农村信用组织的信用牌证应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信用牌证必须悬挂或摆放在醒目位置,并根据动态监测评定结果适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三十条 各级评委会要以信用创建为依托,加强对本级农村信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信用组织创建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努力发挥信用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加快整体信用环境建设进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评定的信用信息结果可与工商、税务及其它经济组织共享。 第三十二条 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 附件:1.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2.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3. 信用村等级评定表(略) 4. 乡镇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